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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布2023年第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http://www.dsblog.net 2023-07-25 14:26:18

  今年以来,广州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对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强化广告导向监管,依法查处医疗美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房地产等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有力净化全市广告市场环境。7月22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选取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广州市君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长兴牌辅酶Q10维生素E软胶囊”“益生菌粉”等保健食品,在天猫商城的商品销售页面发布含有“调解肠道菌群”“心脏健康”“心脏加油站”等内容的广告,超出产品备案说明书范围,并对已审查通过的内容进行增加、修改,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8万元。


  案例2:广州德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主运营网站发布“教师资格证保过课程”“最快毕业时间段,一年半(最慢也最长)”“毕业率高”“吴芳茜原软考命题及阅卷成员”“王安 软考原教材编委”等对通过考试、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通过网站对其培训服务在线学习人数、售后服务、教师资质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及虚假宣传,并处罚款34万元。


  案例3:广州市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集团官网、宣传海报等载体发布“整个项目整体讲究风水格局,犹如天辰北斗七星的排布”等含有封建迷信以及内容不准确、不清楚的楼盘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八条、《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3万元。


  案例4: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在拼多多、天猫、京东网站自营店铺上发布处方药神度他达拉非片以及金戈、万艾可等不同品牌、规格的处方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广告,并使用包含有效率的用语、超出药品说明书的文字对药品进行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等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5:广州市悦莱悦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美容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逆龄水光针”“杜本军”和“悦莱悦美医疗美容”宣传广告图片,无法提供其宣传用语的相关佐证材料,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发布“面部风水学”宣传广告图片,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6万元。


  案例6:广州脊安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有“防止及治疗乳腺疾病产生、改善痛经月经不调等症状、治疗及预防妇科疾病”等内容,经营场所内海报、牌匾中含有“聘任庄志威同志担任世界脊柱健康联盟企业家脊柱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 副理事长”“高级徒手整形导师 庄志斌 非物质文化庄氏骨雕创始人 脊安形体美雕美容连锁机构创始人 世界脊柱健康管理学院副教授 广东省脊柱健康专业委员会理事长 世界国际健康管理学会秘书长”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等规定。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等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和虚假宣传,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7:广州市贵玛骑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京东网店“雷阵子男装旗舰店”中发布广告,T恤胸标为15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胸标标识,袖标上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旗标识,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8:广州尚之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纤美纪元气丹参花蜜饮功效及适用人群:活血、祛痰、通血管,降血脂、降血糖(适用: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脑血栓人群的调理改善)通经(适用:月经不调,数月不行、经年未至,量过少的人群)……直接对抗DNA(艾滋病)病毒,对其具有靶向作用……”“帮助预防脂肪肝”“纤美纪中医特色减脂技术项目轻松实现年纯赚50万~500万,轻投资、轻服务、高回报”“纤美纪中医排栓技术大作用,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等广告,中医排栓技术的操作实施经认定属于医疗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等规定。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第(十四)项等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94.77万元。


  案例9:广东百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迷信内容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设APP“百易宝”发布“手机号码测算”“万灵预测:可测万事万物”“八字精批:一生运势先知”“九星除煞钱可以化解是非”“QQ号、微信号、身份证号测吉凶”“沈老师教你行好运:生男生女妙法”等含有迷信用语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案例10:佳美(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天猫平台网店“佳美医疗器械专营店”销售医疗器械盐水液体敷料,发布的广告内容与说明书不一致,宣称产品具有“祛痘”“皮肤消毒”“过敏敷脸”“多功能全家适用”“轻松搞定多种问题”“家庭急救护理”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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