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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非法传销的反对者;拿牌直销的修正者;中西文化的调和者;养生保健的融通者;天下文章的拿来者;微言大义的思考者;自强不息的实践者;万柜联盟的探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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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 陈有西:关于要求督查江西南昌太平洋电子商务被控传销错案的情况反映
-
飞雁论坛——直销与传销
(转载自:陈有西学术网)
某某机关尊敬的领导:
发生在江西南昌的太平洋电子商务被控为传销案,已经南昌市中级法院经过2012年12月18日到28日断续六天审理,休庭待判。时间已经过去了四个月。南昌中级法院慎重对待本案,内部请示和研究,一直判不下来。这是一个将现代电子商务先进模式,由于对新事物不了解而误抓误诉的错案,严重地打击了中国刚兴起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是政法工作不适应科技进步、不适应市场经营新模式导致的冤案。今特向中央领导反映,请关注督查。
一、 本案会引发产生全国性治安事件。
本案涉及全国32个省市和海外的676万网上购物者、12万集群消费者(本案称渠道商)、和600多位被控犯罪者,涉案金额60多亿。按照南昌的侦查定性,12万人都可以抓捕判刑。法律只能打击少数,保护多数。这样的执法模式肯定有问题。现在全国有500多个被告等着南昌的判决,一旦判例有罪,全国会立即判出一大批,对12万人也会不断立案追捕,将造成严重后果。
二、 本案对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将产生示范性影响。
是近年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同淘宝、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都有类似经营方法。将决定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和电子商务民族化的发展战略。涉及到直销知识、财务知识、电子商务知识和刑法、民法知识和基本刑事法律界线的判断,很复杂。专家论证这种模式根本不是传销,而是正在兴起的电子商务直销。如果判了太平洋电子直销案,将严重打击中国的民族电子商务经营的发展,被国际商家占有中国市场。
三、 本案不符合传销的刑法罪名基本特征。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打击的,主要是没有货物或者物无所值货物,在网上欺诈销售,用发展下线的方式,骗取保证金行为。而南昌太平洋网上商品全部真实,客户在网上自愿比较购买,价廉物美,直接由厂家供货,全部是真实的。没有欺骗任何消费者。客户的所有保证金在网上自己账户里,可以用来直接购物,不会被别人侵吞。三年多来,没有一个客户投诉。同时设定了供货商的质量保证金,如果有欺诈销售,都能够保证索赔。因此根本不是传销。
四、 本案已经江西省政法机关集体研究撤案。受权力乱干扰再立案。
公安机关最早在2010年5月立案侦查,经过慎重研究,报省里公安、检察、法院集体研究,再报省政法委,报公安部经侦局,确认BMC模式不属于传销行为,公安机关正式作出无罪撤案决定,并于11月11日送达给精彩公司。随后,江西省商务厅于12月报商务部推荐精彩公司为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人保部培训中心将电子商务师培训基地授给精彩公司。在公安监控下经营一年多后,又出尔反而立案抓人起诉。
2011年9月,赵秉志教授;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刘仁文教授;杨立新教授论证后,于出具专家意见,支持这种新型电商模式,认为不构成传销犯罪。
2012年4月,本案侦查机关突然改变原来定性,拘捕本案八人,查封精彩公司近20亿资产。先不论对错,这些现象至少说明,这是一个连政法机关内部,包括公检法都无法把握、基本认定为无罪的案件。BMC的定性根本不是工商、司法机关的特长。好多办案人员根本不知道什么叫电子商务,不知道什么号电子商务中的传销,基本特征没有任何先例可循。
2013年2月,律师邀请北京20多位刑法、民法、商法、电子商务专家再一次研讨太平洋案,专家一致夋: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BMC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法律性质问题比较复杂,社会各方对该商业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存在不同认识,这是正常的。在有关部门没有对BMC商业模式的性质进行界定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宜对该商业模式按照传销活动来对待。
五、本案鉴定报告伪造罗织犯罪情节。
为罗织罪名,南昌公安机关将盈利3千万的太平洋公司,指令审计事务所审计成亏损11亿多。六天开庭中,律师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说明情况,主要鉴定人当庭说,没有参加过审计。审计助手说不清为不什么进行错误调账。无法说明亏损结论的理由。公司现被公安查扣的有近12亿现金,深圳房产近6亿,未查封的流动账上交易保证金4亿多,公司根本没有任何亏损。《审计报告》按照公安意见,胡编乱造,将一个盈利公司审计成亏损11亿多的公司。财务常识性的错误。以为收到的保证金是不能由公司支配使用的。受公安指示进行鉴定的审计所,也违背常识作出这样的鉴定。导致扣除了保证金部分,结果说公司有10多亿的亏损。公司的保证金在企业财务处理上,属于暂收暂付款,可以纳入企业流动资金。这同房产公司收取客户预售房款、向银行贷到贷款性质是一样的。这不是会计所不懂财务,而是公安要求他们进行有罪审计。
六、 本案有趋利执法的严重问题。
本案南昌已经定论无罪不抓人。结果山东、吉林、河南公安抓人划钱, 2011年7月,山东聊城公安机关拘留加盟商刘葆华、童年,检察机关审查把关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当地公安索取数百万“取保金”后释放两人不了了之。导致南昌公安恐慌,再次抓人,将11亿多资金查封在南昌总部,不让全国其他公安机关划走。山东聊城公安机关,违法诈取刘葆华、童年1000多万“取保金”后,放人不了了之,也不再查办。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太平洋电子商务案中,明显趋利执法,争夺经济利益,造成错误攀比,错误抓人。
七、 本案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性,销售网仍在运营。
唐庆南等人被捕近两年。但是被指控为“传销”犯罪的太平洋直购网,到现在仍然在有效远营,每天有人通过这个电子商务网在进行下单购物。两年来,没有一个客户投诉太平洋传销诈骗。相反,在南昌六天开庭中,都支持唐庆南,保护唐庆南,要求判决所有被告无罪。犯罪是基本特征是社会危害性,本案根本没有这样的后果发生。
八、 本案立案没有按照先行政后刑事的方法办理,不教而诛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先进行行政查处。(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先进行教育引导,(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才进行公安刑事追究。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是行政法规。优先处理的是行政处罚责任。打击传销的第一道防线,是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而本案中,公安、检察、法院集体研究后,通知不构成犯罪,然后派公安人员到公司,一年多中一直监控着,并审批公司的开支。现在突然用公安手段再抓人,根本没有进行行政警告、审查、处罚。调整市场经济行为,应当民法、行政法、刑法并用,对企业不能不教而诛,一棍打死。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关键,除了查清事实之外,更重要的是如何对市场经济环境、信息社会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新型经营模式进行定性问题。这种行为如果有不规范的地方,是应当用《民法》、《行政法》的手段进行引导和规范,不应直接用《刑法》手段去惩处。现特向中央领导反映,敬请关注、指导,防止出现全国性的错案。
此致
敬礼
附:南昌太平洋案检察院《起诉书》
南昌太平洋案律师《辩护词》
南昌太平洋案专家研讨会《纪要》
唐庆南 委托辩护人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陈有西律师
王 军律师
2013年4月10 日
扩展阅读:
2013-06-14 09:39:42
什么专家?巨额加盟费,直销系统卖的不是太平洋商城的实质商品,而是“事业概念”,怎么不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