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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非法传销的反对者;拿牌直销的修正者;中西文化的调和者;养生保健的融通者;天下文章的拿来者;微言大义的思考者;自强不息的实践者;万柜联盟的探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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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我读《组织、领导传销罪》

飞雁论坛——直销与传销

 

在《传销罪》获全国人大立法通过以前,我一直是持反对态度的。因为:

 

第一、目前直销与传销的理论界限模糊,似是而非的文章随处可见,至少目前在直销行业还缺乏一个权威性的理论研究部门和权威性的理论总结。

 

第二、《直销条例》的颁布在实际效果上还没有达到正本清源的作用。条例的定义和拿牌公司实际运作的灰色地带客观存在,造成无牌公司嘲弄“大哥莫笑二哥”,并以此而获得社会的同情。

 

第三、商务部“窝案”引发人们对《直销条例》的猜疑和不满,动摇了《直销条例》立法的社会基础。

 

第四、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自由量裁权”太大,直销“羔羊”的出现进一步引发了人们对腐败行为的深恶痛疾,并归罪于《直销条例》。

 

第五、拿牌公司的数量太少,甚至不及无牌公司的一个零头,因此,必然造成执法的难度奇大。如果说拿牌公司是合法的,那么,对无牌公司严格执法势必血流成河!商务部网站“谨慎”对待网民的咨询,结果全往国家工商总局推,那工商总局又往哪里推呢?这太有损政府形象了。

 

所以,在《传销罪》获全国人大立法通过以前,我一直主张先在理论上界定好直销与传销,只有理论界达成一致或形成权威性的理论依据,并且这种理论在实践过程中获得社会民众的广泛支持时,才具备立法的社会基础。

 

我不反对政府《传销罪》立法的良苦用心,但我觉得《传销罪》出台的时机不成熟。

 

 

《传销罪》获得全国人大通过,但修正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后,直销界奇怪地出现了“集体沉默”。

 

与《传销罪》立法讨论时直销界“名人”们沸沸扬扬,争先恐后地表态支持立法的声音截然相反的是,《组织、领导传销罪》获得全国人大通过后,直销界奇怪地出现了“集体沉默”。这些“名人”们都集体出差了!而且与世隔绝,不知“今夕是何年”了?

 

《组织、领导传销罪》既然已经获得全国人大的批准通过,我们就应该站在维护国家“立法”尊严的角度上调整我们的行为准则。因为再在文字理论上辩论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一个国家的法律条文不可能因为几个文人墨客的雄辩而随时改变。现在,如何规避直销的法律风险应该列为中国直销的第一要务!

 

先看《组织、领导传销罪》是如何描述的: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欧阳文章先生在“刑法修正案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解读”一文中说:过去几届的全国人代会上,许多代表提出了刑法要增设“传销罪”。而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说明国家主要打击的是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我们认为,刑法修正案草案中改“传销罪”为“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比较准确的。因为,传销之所以猖獗,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发挥了主要和重要作用,大量的传销人员由于缺乏辨别真假的能力而上当受骗,他们是受害者。打击传销主要是打击传销有组织者和领导者。

 

我赞成欧阳先生的解读,我也认为:《组织、领导传销罪》要打击的不是那些普通经销商,政府要打击的是那些组织、领导者!

 

那么,什么人可以“套”上“组织、领导者”的“罪名”呢?我认为:

 

一、“大多数”无牌公司的高管层及其系统、团队领导人。

 

二、“ 部分”拿牌公司的高管层及其系统、团队领导人。

 

因此,我真诚地向所有无牌直销的公司高管层和你们的团队领导人说一声:悬崖勒马,犹未为晚!

 

至于拿牌公司,你们是否如“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所言呢?

 

如果你们是负责任的公司高管层,如果你们是负责任的团队领导人,请你们认真考虑一下,规避《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上上策是什么?

 

逐步淡化你们的系统概念,逐步淡化你们的团队概念吧!

 

试想:如果没有系统,没有团队,哪来的领导人?

 

哪来的组织、领导者!

 

忠言逆耳,却是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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