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恐龙的秘密 专家推算灰色收入占GDP17%
http://www.dsblog.net 2010-09-08 10:13:28
此外,有些政府机关或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慷公共资金之慨,以种种名义给官员、企业管理层或职工提供远高于市场常规的福利或额外给付,可能还逃避了纳税,这实际上侵害了公众利益。
上述情况,往往是由于现行法律和制度不完善,使收入分配的许多环节存在模糊区间和漏洞,不光使得许多灰色收入滋生,也可能使部分正当收入,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其合法地位而变成了灰色收入。
王小鲁提出的第二种情况,是某些怀疑为非法的收入,在来源不明而不能认定其非法的情况下,也只能作为灰色收入来看待。例如频繁出现的通过内幕交易、虚假拍卖获得的地产收益,通过内线消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而在股票市场、期货市场上获得的暴利,以及政府官员以权谋私,通过钱权交易获得的利益等等。
林喆认为,有些教授外出讲课,讲课费动辄万元,但从来不纳税,这些都属于灰色收入。
逃税的正当收入到底是不是灰色收入?
叶庚清律师认为,如果是通过社会劳动取得的正当收入,但没有依法纳税,那么应当依法纳税而没有缴纳的部分收入就是属于“非法收入”,而其他应得部分是正当收入。不宜用灰色收入来以一概之。
由于没有官方的明确说法,根据现有的资料和现实,我们可以尝试把灰色收入分成两大块,一块黑白混杂的不规范收入,这需要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划定相对清晰的界限,使界限之内的成为白色,界限之外的则划定为黑色。第二块则是黑色收入,这类收入需要明确立法加以禁止,而不是让其带着灰色收入的帽子不黑不白地存在着。
如果做这样一个划分,可以看出绝对意义上的灰色收入就不存在了,任何收入都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成为黑色或者白色。这固然是个理想状态,但说起来容易,真正要把灰色收入进行较精准的区分非常难。
寻求“缚龙之术”
难区分并不等于不能够区分。事实上,目前已经有许多尝试在进行。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初设立就剑指国家工作人员灰色收入中的非法部分。
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对于“巨大”的标准,目前执行的是30万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罪名。其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严密法网,使得贪腐分子即使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被惩治。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却遭遇很大的尴尬。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早设立于1988年,虽然是个独立罪名,但在此后20多年来几乎从来没有单独使用过,而基本依附于贪污、受贿等主罪。在许多著名的贪腐案件中,同时附带着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样就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巨贪的“救生圈”和“保护网”。
原因很简单,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最高可达到死刑,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2008年刑法修正后才由最高五年刑期提高到十年。由于两者处罚差距较大,腐败分子常常抱有“只要闭口不说,检方查不清,顶多判五年或十年”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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