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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新规生效 朋友圈将告别软文广告?

http://www.dsblog.net 2016-09-01 10:24:56

  你的朋友圈是否已经被各种微商广告搞得“乌烟瘴气”?你是否还在迫于面子转发广告?你的电子邮件是否被广告充斥?从明天(9月1日)起,你的这些烦恼将解决了!

 


  明天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
  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生效,《办法》明确“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也属于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五类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
  不少网友都有类似的体验:生了点病,在搜索引擎里输入症状,就会出现很多医疗机构,稍不留神就会被误导;在购物网站里搜索商品,屏幕一侧显示的“掌柜热卖”并不是自然产生,而是商家推广……
  付费搜索跟正常的搜索结果混杂在一起,而且没有明显区别,让不少消费者尤其是不熟悉网络的人难以辨别,频频中招。付费搜索究竟是不是广告,又该如何监管?这一备受争议的问题如今有了明确的答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付费搜索、弹窗广告等此前争议大,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目前《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并且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从9月1日开始,这些付费搜索结果都必须标明“广告”字样,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明显区别。


  推销商品的软文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有市民有过这样的经历,在公众号、朋友圈看到一个讲述丝绸之路的历史故事,故事幽默且精彩,不过在结尾处却话锋一转,成为了某快递公司的广告。看完后不禁一笑,赞叹故事与广告的无缝对接的高超技术。不过,今后这种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字样了。
  互联网广告要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别,而互联网媒介上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图片等都在广告之列。
  如今,粉丝经济发展如火如荼。在粉丝经济中,如果网红、明星在互联网上单纯地进行直播、分享感受,不参与广告行为则不属于广告,而如果直播、分享的目的是参与广告的发布,那在直播中就要说明以下是广告。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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